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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档案整理的指导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29(2000年11月30日银办发200032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第六条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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