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利用调解制度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很容易得逞。由此造成近年来当事人借调解恶意诉讼行为日益增多。针对米东区法院再审调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01一、在实践中要正确把握常见的几种虚假和解的情形。(一)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
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做出虚假自认,进行虚假和解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二)夫妻假离婚,利用离婚和解、调解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三)案件双方
f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四)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而进行和解、调解。
02二、实践中较多发生虚假和解调解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
件、股权纠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在这些案件的调解、和解中一定要注意通过调查、走访查清案件事实以确保调解案件质量。
03三、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和解、调解结果进行审查。
一要审查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要审查调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以上关于再审调解案件的分析,希望有助于法官们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引以为戒,查漏补缺,从而更好的提高调解案件的质量,真正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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