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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状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宜章县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年xx月xx日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三)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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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
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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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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