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绿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地址和经营期限。公司法定名称:赤峰绿城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宁城县天义镇朝阳街县供销合作社办公楼。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
第二章宗旨及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宗旨:以市场为主题,按着政府城市发展战略,强化废旧物品市场管理。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再生资回收市场管理;市场房屋、摊位及设施出租;市场清洁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人民币,由宁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减,须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董事会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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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董事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根据授权范围行使出资者权利,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报授权方批准。
第九条: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董事应当熟悉本公司业务,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有《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但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担任成员企业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批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投资方式;2、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3、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是想作出决议,并报授权方批准;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审计、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事宜并作出决议;
6、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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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审定并修改公司章程;8、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1、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临时召开董事会议;2、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