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约的适用范围、提单的证据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拼装货的计算、诉讼时效等。我国没有加入该规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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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维斯比规则》中关于提单对善意第三者的最终证据作用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限制的规定适用其代理人及雇员的规定,拼装货的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的修改等均在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得到了反应。
《汉堡规则》,该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我国海商法采纳了其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并对承运人的责任区间进一步具体化,分承运人对集装箱转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运港接受货物时起到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区间;对非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卸下船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试论国际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以承运人基本义务法定作为其基石,该责任制度中其他诸如承运人免责、责任期间、责任限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等制度,均或是以此为基础,或是为此而设立。
一、海运承运人的最低义务有:1履行使船舶适航的义务,首先是使船舶本身适航,船体须能够抵御航行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其次是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否则即被认为承运人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三是船舶应该适货,即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承运人其次须尽管理货物的义务。3承运人还须承担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即所谓直航义务,它实际是承运人管货义务中“妥善谨慎运输”的重要内容。二、承运人可以享受法定免责的权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责任基础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对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汉堡规则》彻底修改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只要存在违约损害事实,承运人就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加重了承运人责任。航行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火灾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下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的火灾免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火灾免责。《汉堡规则》应赔偿。承运人的货损责任: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