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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比较CISG与中国合同法。
1、从效力上来说:该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强制实施的,而是要加入才有效,且加入也可以选择部分条文有效,部分不遵守。而合同法是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性,所有合同行为均受其调整。2、从主体来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合同法的主体是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从调整范围来说:该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而合同法对国内的的各种买卖基本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十五种中有名合同,包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4、该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而合同法对这些都有规定。5、合同法与该公约也有很多共同点,如:合同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及违约的救济方法等。
2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
行了哪些内容的借鉴?
目前国际上调整国际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还有一个未生效的《鹿特丹规则》。我国不是上述公约的成员国,但是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某些规定。我国对三个已生效公约的借鉴如下:
《海牙规则》,该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始,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它使货方的利益得到一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船方与货方的冲突矛盾。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是在我国《海商法》和和航运公司制定的提单中吸收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与豁免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解决《海牙规则》中船东与货主利益失衡而产生的,它主要是对《海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