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等规定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争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表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自2001年以来开展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对于促进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降低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以及《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
f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明确了环保核查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环保核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陆续开展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收到了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健全环保核查专家审议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技术单位的培训拓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