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有关内容制定本工作指南,仅供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参考。此文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总局文件为准。一、上市公司申请环保核查需要提交的材料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4)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凡属于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附委托合同和编写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报告编制要求1、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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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附环评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列表的方式,按环境介质逐一列出环境监测内容、及其他环保要求,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说明执行情况)。(3)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2、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附排污申报登记文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复印件)。未实行排污许可的地区,应予以说明。3、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说明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的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未被分配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除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确认函件。4、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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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2)依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