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作为认定的标准之一其次,各地的消费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难以以统一标准衡量。再次,不同的困难等级之间无明显差距。辅导员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这种感受,一般困难与困难程度之间,困难与特殊困难程度之间一定就有那么明显的差距吗?(三)资助模式不尽合理
f1、资助工作以无偿资助为主学生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国家助学金、爱心捐助等均属于“免费面包”式的无偿资助,对学生来说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2、资助不设定任何条件,学生只要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有资格获得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中对学生的成绩没有具体要求,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成绩不及格、名次落后的困难生仍然可以得到高额的助学金。3、资助额度过高,资助范围受限2010年,按照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及要求,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3000元。这意味着国家助学金在原来高额的基础上又有所增加。提高标准后,未得到资助的困难生仍然得不到资助,国家只是提高了对每个困难生的资助力度,资助范围仍然受到数量的限制。以上资助模式的不尽合理导致很多工作中的弊端:第一,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助意识。过高无偿的资助不仅容易导致受助学生的责任感缺失而且容易限制学生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积极寻求自助不利于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的培养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第二,不易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第三,不利于解决更多学生的实际困难。单纯的提高每个学生的资助标准固然会在更大程度上解决学生的
f困难,但那些因数量限制未得到资助的同学意见会更大,被认定为困难却无法得到助学金同学的实际困难无法得到解决。
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的对策(一)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认定机制在实际工作的不断摸索与总结中,笔者所在院系制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困难生的具体申请条件,量化了认定标准。其中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满足的12项积极条件,并分别对12项积极条件列出具体分值,同时分别对三个等级的困难程度作出了分值区域的规定,认定小组可根据同学们提供的申请材料列出该同学所具备的积极条件,并得出该同学所得的分值,按照分值范围划分等级;另外《细则》中规定了消极要件和对应的分值,凡存在消极要件的同学,认定小组可减掉相应的分值,并对该同学的困难等级做出调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