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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1955年5月8日中国人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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