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不一致事宜的效力适用问题
文丰律师06141730
作者:蒋嘉娜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1投资协议投资协议是公司股东以出资设立、经营公司为目的,而在股东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投资协议主要作用在于表明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确定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以及分配和协调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协议本质应属于合同,依法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规范和调整。投资协议一般不是必备的法律文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只对签署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依法属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公司章程部分内容对签署股东而言具有合同的性质,相互之间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除了对签署股东、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外,还具有涉他性,经公示后对公司外部相关主体(如善意第三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公司章程为法定条件,需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因此,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在性质、功能、效力时间、调整对象、范围都有差别,应区别对待。具体适用对于投资协议中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者说相冲突的条款,应区别不同对象和内外关系来适用不同的规则,我们提出如下看法:第一,如果是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先考虑适用章程。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制定在投资协议签订之后,此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应看作是股东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协议才是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投资协议为准。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相关参考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但发起人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第二,如果是涉及对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或公司机构设置等事项,应适用公司章程。因投资协议是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投资协议不能约束协议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