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公司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清算组发现公司的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许可,书面通知公司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许可,清算组可以聘用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为留守人员,聘用公司的有关人员作为留守人员,留守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从清算费用中支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从清算费用中支付。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印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章、文书等资料,防止毁损与遗失。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文书等资料,防止毁损与遗失。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范出现突发性与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范出现突发性与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各项要求,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人民法院对清算组成员的监督、管理、考核等本规程未尽事项,应参照《算组成员的监督、管理、考核等本规程未尽事项,应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试行》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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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十七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时属于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时属于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后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公司取得的财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后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前公司取得的财产,为清算财产。为清算财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