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公司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或股东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同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九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及时移交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川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也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第十条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应及时决。定是否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于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人员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并告知其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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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期满,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第十一条听证会可由合议庭委托主审法官主持,下列人员参加:一申请人;二被申请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及员工代表;三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宣读申请书陈述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简要陈述公司性质、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等,同时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抗辩并出示相关证据;三核实申请人利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申请人是否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权,被申请人是否已解散、被申请人是否曾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自行清算有无拖延或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被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现有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职工情况、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进行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