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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单;(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2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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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申领工伤待遇。(8)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死亡员工家属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因工伤后需专项康复治疗的,需到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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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一般原则1、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均为自费项目。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参保职工疑似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参保人送往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二)门诊治疗1、参保职工因工伤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挂社会保险门诊号。工伤医疗规定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其他使用普通处方。未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的门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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