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兼职人员按其受聘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量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教学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基本工作量与待遇每人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确定为6学时。为保证教学质量和外聘、返聘教师的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允许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过多的教学任务;个别专业或个别课程确因教师不足,需外聘、返聘教师承担较多教学任务的,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外聘、返聘教师课酬按其完成的实际学时数计算并由学校统一支付。每个学时正高级130元、副高级110元、中级75元、初级50元,不再享受其他待遇。某些专业需要开设个别课、小组课、小组训练课或小组实验实习课的,计酬课时数计算办法:实际上课时数×课型系数(个别课和小课的课型系数分别为06和07)。聘用单位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提供经教务处审批的受聘人员的教学任务书复印件给人事处,受聘人员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作为核发课酬的依据。外聘、返聘及兼职教师每周学时数在6个学时以上的,占用聘用单位半个编制指标;每周不足6个学时的按6个学时标准折算占用编制指标,在计算聘用单位缺编补贴时予以扣减。(二)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待遇由学校按所聘岗位或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核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学校管理、教辅系列在职在岗相应级别人员标准的50计发。(三)其他兼职人员待遇按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学校计酬,薪酬标准可参照外聘、返聘及兼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管理、教辅岗位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薪酬标准受聘类别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原正处级原副处级原科级其他人员基本工资(元月)1400120080060012501000700500岗位津贴(元月)600550350200550500300200
(四)个别难以核准工作量的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其待遇参照可核准工作量的同类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标准在协议中商定。(五)如遇学校分配制度调整,则外聘、返聘及兼职人员的待遇也可作相应调整。第七条连续聘任半年以上的外聘、兼职人员,学校可依法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含养
2
f老、医疗、失业、工伤等险种),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负。如需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须在聘用合同中注明。第八条第九条按时按质完成基本工作量任务以上的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限内可与学校在编在岗每个学期累计教学工作量满108个学时以上的外聘、返聘教师及其他非教学岗位人员一样享受相同标准的节日慰问金。此外,不再发放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