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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建设程序的区别
首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发布实施,经历了极其艰苦和复杂的过程,有人称之为“十年磨一剑”。
《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而投资体制的改革的工作,实际上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从1979年就已经逐步开始。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新的时期。朱基就任总理之初,就把它列入其任期内的五项改革中的第二位。之后,经过多方努力和反复论证,直到温家宝任总理之后的2003年12月,国务院才通过了《决定》。但尽管如此,直到八个月之后才得以公布。可见这项改革影响之大、困难之大、意义之大。《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规范。在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应具有设定权。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关键是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给予了严格分离。同时对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哪些事情要经过批准的,哪些不要经过批准,都有了重大的改革。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在于突破传统体制的束缚,进而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决策多层次、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颁布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投资体制奠定了基础。《决定》明确指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就是要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营造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类资本要素的合理流动。第一次明确规定,变审批制为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
第二,实行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
核准制与审批制比较,相同之处是,依然要通过相当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主要在审核的范围、审核的角度、审核的内容、审核的程序四个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区别:1审核的范围不同
需要核准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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