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四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由行政管理中心请示主管领导审批。五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车辆油耗
第九条车辆用油统一采用加油卡形式加油。用油发票由各驾驶员及行政管理中心分管人员共同签字。车辆加油必须是油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公司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行政管理中心分管人员必须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卡、油、里程对应。
第五章
有关奖惩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责任的,按理赔责任比例赔偿损失的5;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3;负次要责任的,赔偿损失的1。二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
f用自理并不得在公司报修。三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四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损失总额的50,并作待岗处理。五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由驾驶员负责。七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第六章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管理中心,自总裁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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