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七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f提议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九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董事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党组成员或者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实行记名表决,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会会议对该项议题进行暂缓
f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