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攸县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对出资人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人(含职工代表董事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部董事2人(外派人选从财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选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在充分征求公司党组、经理层等意见后拟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f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出资人认为有必要时;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除定期会议和董事长提议的临时会议外,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f第五条会议的提案董事会会议提案应当有明确需要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且审议事项在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内。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交书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