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实效。
第五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电网的调度控制和基建工程的文明施工。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把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生命线。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第六条公司安监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是隐患排查的指导监督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设备、电网、作业等隐患排查的标准,组织、指导和督促各级单位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第七条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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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是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下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导地市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三级单位和县级供电企业四级单位是地区电网、设备、二次系统及作业等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三、四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三、四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技术及方法的培训和典型事故事件暴露隐患的学习,指导、检查和督促一线班组有效开展隐患的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及要求第九条各单位要按照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排查标准详见附录D、E、F,利用在线监测、局放试验、红外、紫外、超声波、超高频、地电波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对排查出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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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
第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重点监控、治理改进各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由三、四级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整改重大隐患,由二级单位或由其委托三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的相关要求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