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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GL实用范本DOCUMENTTEMPLATE编号:FSQG78984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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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保证电网、设备和人身安全,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安全生产令》等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系统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及检修试验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标准制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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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国家、行业及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设备质量、生产运行场所等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设备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本细则所指的事故事件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及《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规定的各类事故事件,以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南方电网安监〔2011〕22号,简称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事故事件。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调规规定的三级及以下事件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停电设备多、影响范围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可能引发公司事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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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规规定的事故及一、二级事件的隐患。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事故源于隐患”的理
念,充分发挥标准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风险预控,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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