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作业四一、刑法学(1)作业4
第一题:案情:李某,男,36岁无业。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问题】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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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景阳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
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答:首先,肖某死缓考验期是2009121120111210日,2011103日处于这一时期当中,第二,肖某经事先预谋,后持铁棍将温某头部砸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法院也已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