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4
f第二题案情
景阳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5
f景阳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定,已满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