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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会:《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已经省教育厅与省教育工会第
十次联席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2014年5月23日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第四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f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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