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和带纸质答案让老师抓住了他没有抄就可以从轻,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证明这个问题。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代理:没有。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诉讼代理人: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承认违纪的事实,所以这个证据就没有举。因为当时原告承认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和无线接收机等工具作弊,所以这个证据没有提供。
那么我们第一个证据是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有考务中心的几个规章制度。因为该规定中已经明确可以开除学生,那么医科大学的《违纪学生处理条例》确定了开除就是正确的。第二个证据,就是《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证明四六级考试不适用于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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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中第二条内容就可以证实这个问题。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个就是东南西北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手册》证明医学院对原告适用于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处分是正确的。第四个证据是广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证明医科大学在发现学生在四六级英语考试中出现违纪适用校纪校规是正确的。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方进行答辩原告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作为原告孔隆、戴常的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国家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教育部2013年9月1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第58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作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被告无视上述规定,未按程序履行义务。可见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被告诉讼代理人:原告在大量篇幅上说被告程序违法,这些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
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制定的校规违反规章第52条的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相适
应的前置规定。校规14条修改了规章相应规定。用不合法的校规做处罚依据,
是错误的。规章的用语是可以开除学籍,而学校的校规却用的是应当开除学籍,
校规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