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定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能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我估计徐照宝的所谓“土地经营权”有可能是从承包人那里租赁的“土地租赁权”。
f二、“土地租赁权”可以抵押吗?回答是肯定的不能。“租赁权”属债权范畴,归《合同法》调整;抵押权属物权,可以抵押的首先应当是《物权法》认可的“物”。《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显然“土地租赁权”即不是动产,也不是不动产。“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创设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连国务院也无权创设物权。三、“土地租赁权”可以质押吗?回答也是肯定的不能。有些权利虽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但可以通过质押来创设物权。但前题是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依据。“土地租赁权”出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四、“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吗?《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是有条件的。1、合法。抵押物必须是合法财产;2、有证。能证明抵押人是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3、有使用价值;4、可转让;5、易变卖。本案中徐照宝仅拥有“土地租赁权”,所以“地上定着物”抵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另外必须指出,“地上定着物”的抵押登记部门可能不是“农村土地中心”。《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地上定着物”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的错误将导致抵押合同的不生效。以上是本人的一些推测,没有经过调查不一定正确。建议银监委平湖办对此组织一次可行性调查,好的方面给予推广;不足之处加以规范。本人目前也在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个题目也有兴趣。所以请求参加这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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