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发文字号】银发199379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30328【实施日期】1993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3〕79号1993年3月28日)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本规定从1993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专业银行(含中国投资银12
f行)和商业银行要按规定从1993年第二季度起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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