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
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
统一的财务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
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认真及时核算并上交应交税费。(六)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核算会计,税务会计,出纳,仓库记帐
员和会计助理组成
f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管理第五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六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公司人员涉及财务相关业务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
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制证、复核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收付款凭证,必须有出纳员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或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做出处理,须经财务总监同意,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二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检查。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f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财务总监办理交接手续,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督。
第三章支票管理第十四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总监制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必须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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