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向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申请立项。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经企业党政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通知项目执行者实施。第八条“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表》。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底前将《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备案表》《山东省“讲、比”活、动立项项目汇总表》一并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第九条“讲、比”活动项目实施:经批准立项的“讲、比”活动项目由项目执行者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领导和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给予必要支持和帮助。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追踪,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扶持和帮助,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第十条“讲、比”活动项目评估验收: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委
f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验收,“讲、比”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算。重点追踪项目评估验收后,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第十一条项目评审结束后,由企业“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备案表》。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底前将《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备案表》《山东省“讲、比”活动项目、验收汇总表》一并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第四章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调查研究、工作交流和成果展示制度,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先进工作经验。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和内容,探索建立“讲、比”活动长效机制。第十三条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讲、比”活动情况和先进经验做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印“讲、比”活动工作简报,或在省科技咨询中心网站上开设“讲、比”活动专栏,交流全省“讲、比”活动工作情况和先进经验。第十四条各市、大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讲、比”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要分类收集、合理立卷、单独存放、便于查找。档案中应有“讲、活动工作规划、比”年度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等资料;“讲、应有比”活动有关情况的文件、照片、音像资料等材料;应有“讲、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