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名师讲座□中国政法大学刘玫教授案例1
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
f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
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f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的见证人李某、赵某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张、王
f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