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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第十一条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
制性标准。采购文件规定的条款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自主创新产品等政策。第十二条在招标(谈判、询价)过程不得将企业和产品的
排名、评比、称号、某品牌特定产品的认证资质作为限制性条款和评标(审)依据以及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不得将资格要求(条件)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应明确评标(审)办法和评标(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分细则以及政府采购政策性加分标准。第十三条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预
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售价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售价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做好投标保
证金交纳、退还的核算工作,设立投标保证金明细账,按采购项目建立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台帐;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f(概算)的1;对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投标保证金上交同级国库。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做到编制与审核采购文件的人员相分离。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要求,在江西
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第十七条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使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疑问的,对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提出书面询问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
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数量、非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当地专家
库无相应专家)可在开标前一天,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标(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审)委员会。
f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要求与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审)
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评标(审)专家回避。第二十一条开标。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组织开展评标(审)时,在评标(审)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前宣布评标(审)纪律和评标(审)工作规则,并印发给各评标(审)专家遵照执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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