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通知
文号:赣财购20112号201133154522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加强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在本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财政部
江西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
f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
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规范。第三条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
函》或批复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代理政府采购事宜。(1)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应明确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
下列情形的,不得受理委托事宜:
f(1)采购人未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的;(2)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事项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内容不相符的;(3)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第五条代理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
的采购代理权。第六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
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件。第八条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
购项目,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第九条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及其他实
质性要求。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要求(条件);不得将业绩或案例作为资格要求(条件)。
f第十条
不得设置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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