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以区分和选择,将某些既存的社会行为方式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使之合法化和规范化,从而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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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些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在构成性规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的行为才可能出现。如果说确认性规则说明法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的话,那么构成性规则又体现着法在规划和建构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6、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其内容较之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法的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得体现。2、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就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来看)社会原则是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制度的原则。社会原则来自社会关系本身,反映法所确认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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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系中所蕴涵的价值理想,因而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社会原则也存在差别。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和体现法律运作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可以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法律调整特有的内在规律性、只有遵循这些规律的要求,法律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法的社会原则与专门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社会原则是目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只有遵守专门法律原则,才能有效地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