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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条文加以表述的。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调整型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它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各种合法行为的模式和尺度,其使命在于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手段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把社会关系“理顺”,并纳入一定的目的和秩序范围之中。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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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叫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3、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体调整的程度)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者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5、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确认性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关系在该规则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确认性规则的作用只是按照一定价值标准对这些关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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