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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商业银行也不应忽视相应的信贷业务;在日常经营时,也需要依照实时性的风险控制原则来完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时都需要依照最基本的风险导向,通过有机融合的方式来提升综合性的管理水准。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保证信贷工作的成效性,在战略性的基础上落实
f全面的信贷业务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落实有效的内部监管和控制,有利于确保综合
竞争实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健康和稳定的内控制度
发展。在防范风险的探索中,商业银行如果仅凭外部市场的
监管还是不够的,应当转而寻求内控的健全。从目前来看,
很多商业银行都缺少必要的内控意识,因而内部风险的防控
构成了银行业的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应当树立这种意识:银
行之所以很难获得竞争优势,根源很可能就在于内控的失
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商业银行能实现稳健运行,构
建稳定的银行金融网络。
三、商业银行披露内部信息的现状
商业银行在各年度报表中都阐释了内控机制的具体落
实状况,同时也说明了内控机制的实效性以及合理性。然而,
这些报表普遍欠缺详细的表述,与之相应的表述内容也缺乏
实质的具体性。对于内控落实的具体效果,年度报表并没能
予以详细阐释,因而也很难指出未来完善内控机制的相应措
施。从整体上看,年度报表中披露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仍欠
缺详细性和系统性,这种缺陷从根本上也反映了不够完善的
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早在2000年冬,证监会就颁行
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证券信息披露流程,同时也限定了年度
报告的明确内容以及格式要求。在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则中,
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披露内控信息时的义务:对于内控机制而
f言,商业银行有必要描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在充分表述的基础上,银行有关人员还需要聘请或委托会计师来评价现行的风险监管机制。从风险监管系统本身来讲,在评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也需要给出全方位的完善建议。商业银行在制作明确的报告之后,就可以把年度报告与评价报告一同交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来进行审验。如果报表体现了某种缺陷,那么董事会有必要给予明确分析,监事会也需要披露与之相关的银行信息。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在具体披露各年度的内部信息时通常表现出如下缺陷。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披露各阶段的经营信息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包含监事会、董事会、注册会计师以及商业银行管理者。与之相应,商业银行在给出详细的审核报告时也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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