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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指导:民法学经典题目预测分析
2016年02月15日134041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随着政法干警的考试日期越来越近,广大考生对于民法的学习仍然十分焦躁。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提醒您,民法在最后的复习阶段可以重点准备一些主观题,以提高自己的成绩,与其他竞争对手拉开分数,占据优势。在此,给大家提供一些复习方向。一、民事行为的不同效力民事主体根据不同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时的主观意思表示,以及内容可以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有效民事行为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意味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3内容合法。民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须有合法性。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3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4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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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此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几种情形1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2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3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撤销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