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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使,即产生民事行为因变更内容而有效或因被撤销而无效的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自当事人知道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其撤销请求权的,其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四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不发生法律效力。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例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f宁夏分校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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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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