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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该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资料。问题:(1)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2)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3)承包商在开标前递交的降低报价的补充资料是否有效?为什么?解答:(1)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2)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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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减少工程后期资金回收风险。(3)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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