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变更、解除的各类合同,包括合同、协议。第三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合同管理遵循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合同的发起部门是合同的归口部门。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主办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保密制度,加强合同监督和系统闭环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合同主办部门职责:一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质进行审查;二组织合同、项目谈判;三负责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四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五组织、监督合同履行;六负责合同档案的整理及移交;七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指示或根据本部门职权确定合同主办人。第七条合同协办部门职责合同项目明确协办部门的,协办部门应当根据领导指示和部门职责积极协助主办部门办理合同的有关事宜。第八条财务部职责: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财务制度;二对合同中影响财务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三依据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资金进行
控制。
f第三章合同主办第九条合同主办制度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主办部门确定合同主办人,合同主办部门和主办人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的全过程复杂的制度。每一份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主办部门确定一名主办人。临时性借用、聘用人员可以协助但不得成为合同主办人。第十条合同主办人应自被确定为主办人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对合同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与合同有效的问题由主办人协调解决,主办人协调不成的,按管理权限上报上一级领导解决。第十一条如果主办人发生工作或岗位变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办部门确定新的主办人,保证合同主办工作顺利交接。
第四章合同谈判与起草第十二条主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财务部、常年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第十三条重大合同谈判前,应召开准备会议,明确合同中需注意事项、确定谈判方案及主谈人员,统一谈判内容和意见。第十四条主办人对谈判中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商,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公司有关领导请示。第十五条合同主办人应争取己方起草合同。主办人负责合同起草、修订,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重大合同可经主办部门提请,由常年法律顾问起草或配合起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