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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四、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
f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五、道路建设方面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六、进口自用设备的税收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七、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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