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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局提出投诉,要求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滨海园区项目投入使用之前环境保护措施没有经过验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浙江省环保局却一浙江省环保局却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未作出处理决定,其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2005年8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被告责令浙江省环保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005年9月16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对原告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认为,滨海园区环境措施没有落实,就有可能导致养殖池塘发生污染事故,而且事实上也已经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原告要求浙江省环保局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限期受理原告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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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并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0浙温瓯证字第635号公证书复印件;2、2000浙温瓯证字第4038号公证书复印件;3、永新南片围垦孔祥仁等养殖户养殖场面积一览表复印件;4、龙湾区永新南片围垦海水养殖示范区污染损失估算复印件;5、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区划示意图复印件;6、检验报告复印件;7、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情况的说明复印件;8、照片9张复印件。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养殖池塘位置、面积、受污染情况。证明原告养殖池塘位置、面积、受污染情况。证明原告养殖池塘位置9、《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10、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给孔祥仁等养殖户的答复复印件。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违法行为存在。证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违法行为存在。证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违法行为存在11、《投诉书》复印件;12、邮件查单复印件。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浙江省环保局收到了原告的投诉材料明浙江省环保局收到了原告的投诉材料。明浙江省环保局收到了原告的投诉材料13、《行政复议申请书》;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环法200527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申请复议、被告不予受理的事实。15、生产养殖合同35份复印件;16、生产补助协议61份复印件。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养殖户身份,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证明原告养殖户身份,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证明原告养殖户身份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证据用以证明本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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