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评价是不同性质的,区域开发不是建设项目,浙江省环保局无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开发区进行验收、是建设项目,浙江省环保局无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开发区进行验收、实施处罚。实施处罚。7、《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8、《关于温州汇浩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年产6500吨亚麻纱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温环建2003142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具体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由当地机关负责。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具体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由当地机关负责。9、《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10、《投诉书》;11、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信访件交办单:12、浙江省环境信访反馈单;13、《行政复议申请书》;14、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孔祥仁等82养殖户要求我局限期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情况汇报》;1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环法200527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浙江省环保局依信访程序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原告投诉予以处理,原告如有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原告如有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等130多位养殖户承包了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5500亩荒滩。2000、2001年养殖池塘偶尔发生水产品死亡的污染事件。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养殖池塘水产品死亡现象十分严重。原告了解到,早在2001年4月10日,浙江省环保局在《关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浙江省环保局在《浙江省环保局在意见的复函》中对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过严格的要求。“滨海新意见的复函》中对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过严格的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区建设开发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序的布局;新区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环保功能达标区;新区的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污水管、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固废集中收集处理等要抓紧、提前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环境的新城区。第六条明确要求,滨海第六条明确要求,第六条明确要求“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建议作相应的调整,请温州市政府作相应的协调。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建议作相应的调整,请温州市政府作相应的协调。可是这些环保措施并没有得到落实,特大污染事故就是因此造成的。这些环保措施并没有得到落实,特大污染事故就是因此造成的。2005年6月15日原告向浙江省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