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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位养殖户诉国家环保总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发表时间2006719155100阅读次数489
2006一中行初字第374号原告孔祥仁等82人。诉讼代表人王振法,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沙园村。诉讼代表人林祥峰,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温州市上陡门路21弄4号。诉讼代表人陈志衡,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温州市龙湾区灵昆镇海恩村。诉讼代表人林国岳,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黄不村。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法定代表人周生贤,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军,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原告孔祥仁等82人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振法、陈志衡、林祥峰、林国岳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军、赵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5年9月16日,被告作出环法20052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提出的要求其责令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环保局限期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定的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被诉决定合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174号;4、《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浙环项建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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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的复函》浙政办发200051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温政办2002200号。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同性质的,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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