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
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无效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无效
益)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无效
法掩盖非法
【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
1
f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经营会无效可撤销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