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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在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一次询问笔录、五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张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从中煤五公司三处人力资源科向九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人张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共产党员干部。这次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从其悔过书及其表现可知犯罪后被告人张是后悔不已,辜负了党的培养,辜负了组织的信任。(三)被告人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通过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询问,其愿意主动接受财产刑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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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案的量刑(一)通过上述的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来看,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张减轻处罚。(二)从主观恶性来看,根据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证人孙的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系被动受贿而非积极主动的索贿,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三)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被告人贪污和受贿的赃款已经被侦查机关全部予以追回,没有给国家、集体和社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从轻处罚。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犯罪,是否弥补了损失,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被告人的亲属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退回贪污的全部63万元赃款,没有给公共财产造成任何损失。就涉嫌受贿罪而言,被告人张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已经主动退回全部2万元赃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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