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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4月12日以粤价〔2011〕77号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
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客运成本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公共汽车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城市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f(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活动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并适度从紧。第四条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
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营运企业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没有正式营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本省一定范围内已正式营运的其他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五条用构成。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和期间费
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各种燃料、备品配件、轮胎消耗费、动力照明费用、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不包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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