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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二十六、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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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北
界址图粘贴线
比例尺:1:
7
f附件2
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高程终止面
hm


高程起算基点



线
hm
高程起算面
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
8
f附件3
划拨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9
f说明
一、本决定书按宗地核发。同一项目用地依据规划用途和项目功能分区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二、本决定书第二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三、本决定书第四条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划拨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划拨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四、本决定书第十五条中的规划、建设条件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依据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填写;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或线性工程,可依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填写。五、本决定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决定书,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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