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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十五、本宗土地只限用于建设
项目。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和市、县城市规划主
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建设条件。宗地规
划、建设条件详见附件三。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4
f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十六、本宗地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宗地
范围内的住房建筑总面积为大写

方米(小写
平方米),住房总套数不少于
套。
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的廉租住房
套,单
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的
套。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承建下列公共设施,并在
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1

2

3

十八、本建设项目应于


日之前
开工建设,并于


日之前竣工。不能
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限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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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过三年。十九、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决定书规定
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检查核验。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按本决定书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十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三、本决定书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
附则
二十四、本决定书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二十五、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留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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