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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
1
f摘要
一、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上界限,以

下界限,高差为
米。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
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

2
f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划拨宗地面积
为大写

方米(小写
平方米)。
六、本宗地划拨价款为大写

元(小写
万元)。
一般规定
七、本宗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拨范围。
八、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需转让、出租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本决定书等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在本宗地使用过程中,政府保留对本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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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附属设施进行改建、翻建、重建的,必须符合政府调整后的规划。
十二、政府为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土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宗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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