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
f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r